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

[急救知識+] 放手急救吧,別怕你的善心被冷漠了

當遇到路人發生了意外事故,你想要協助那些遭遇到意外的人們,但是會害怕去協助反而會造成對方二次傷害,或者事後被當事人、家屬或是相關單位追究法律責任,這時的你,該怎麼抉擇?







若不幸意外是發生在自己身上,你是希望身旁的陌生人選擇動手搶救,還是選擇明哲保身,撥個緊急電話後就轉身走人?我們如果希望社會上大部份的人都會選擇作前者,讓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有人願意伸出援手,就必須利用各種的方法來鼓勵,而不是阻止這種善心的行為。世界上的先進各國,早就透過法律的手段保護善心的救助者免於法律的咎責。在英美法系的國家,這種法律叫做善良撒馬利亞人法(Good Samaritan Law)。
起源於「新約聖經」耶穌說的一個故事,以前一位猶太人在外地做生意,不幸被強匪釘上,與強匪搏鬥後受到重傷,在路旁奄奄一息,但是所有經過的人都當作沒看到,只有路過的撒馬利亞人,放下對猶太族群的仇恨,把他帶回旅館照顧醫治,還為了他付了旅費,這件義行使得撒馬利亞人在基督宗教中成為善意的人的代表詞。
台灣也有善良撒馬利亞人法,2012年衛生署推動在「緊急醫療救護法」增訂「撒瑪利亞人條款」,2013年經立法院通過並總統公告後,正式成為了台灣的「善良撒瑪利亞人法」

相關法律 保護條文
刑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: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 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 之行為,不罰。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 
民法 民法第一五○、一七五條 在情況危急關頭,蒙難人可能無法為意思表 示,救助者在未受委託而行協助時即成立所 謂的無因管理。 救助者為免除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, 為免除蒙難者生命、身體、財產上急迫危險 而為事務管理所生之損害者,除有惡意或重 大過失,不負賠償責任。此處的惡意一般係 指故意而言;重大過失則為欠缺普通人之一 般注意義務,情節顯然重大者。 

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:未取得 合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,符合 於臨時施行急救之情形者,不罰。 
緊急醫療救護法

第十四之二條:救護人員以外之人,為免除他 人生命之急迫危險,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 急救措施者,適用民法、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 規定。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,前項規定亦適用之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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